国内最好期货配资公司 又有贪官被执行死刑,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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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职于合益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6月加入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先后担任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职务。

恒越基金成立于2017年,截至目前,资产管理规模(全部公募基金)37.54亿元,排名162/207;资产管理规模(非货币公募基金)37.54亿元,排名143/207;管理公募基金数28只,排名124/207;旗下公募基金经理11人,排名101/207。旗下最近一年表现最佳的公募基金产品为恒越嘉鑫债券A,最新单位净值为1.1,近一年增长9.08%。

单宽之先生:硕士。2016年4月至2019年1月,曾任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9年1月至2024年1月,曾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等。2024年2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数量投资部研究员。2024年6月11日起担任华夏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华夏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华夏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南方》杂志全媒体记者 | 石静莹

据最高法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4年12月17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建平执行了死刑。

从十八大后首例被判处死刑的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到2021年被执行死刑的赖小民。对于这些涉及巨额贪污、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贪腐官员,判处死刑的做法,展示出我们党对腐败犯罪绝不姑息、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

死刑,立即执行!

12月17日上午,64岁的李建平和家人临刑道别后,被依法执行了死刑。

涉案超30亿的“巨贪”李建平,曾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2018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曾发布了李建平任上被查的消息。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披露,为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李建平借他人之名注册公司由自己实际操控。法院审理查明,李建平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元,而这是在2016年至2018年两年间进行的,以此来计算,其几乎每天要侵吞国有资金近200万元。

2022年9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李建平死刑。一审判决后,李建平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8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直至4个月后伏法。

当前,刑法中对于贪污贿赂罪仍然保留了死刑,但是近年来,中国司法实践中因贪腐问题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相对较少。

上一个因贪腐问题被执行死刑的官员,还是四年之前的赖小民。

2021年1月,华融集团原董事长赖小民因贪腐17.88亿元被判处死刑,经最高法核准后被执行死刑。

今年5月2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白天辉受贿一案,对涉案11.08亿的白天辉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前,山西省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因受贿罪于2018年3月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他们为何被判处死刑?

这些被判死刑的贪腐官员,通常有以下共性:

首先,是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通常涉及上亿人民币的非法所得。例如,赖小民涉案金额高达17.88亿元、张中生涉案金额高达10.4亿元。

2018年4月,赖小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纪委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时,办案人员面对赖小民贪污受贿的案件数据时坦言道,处理了很多金融行业的案件,但是如此大规模的贪污受贿却很罕见,“赖小民事后查清的违纪违法的这种数额、危害程度、犯罪情节、犯罪手段,都是触目惊心,让人瞠目结舌”。

其次,这些案例的社会影响一般都比较恶劣,他们的行为对当地的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中生死刑,通报称其“利用领导干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且案发后尚有赃款人民币3亿余元未退缴,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赖小民落马时,通报称其“违反组织纪律,在人大代表选举和干部推荐过程中搞非组织活动,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任人唯权、任人唯利、任人唯圈,严重污染企业政治生态”;“群众反映特别强烈、腐败问题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

而且,除了贪腐问题情节特别严重之外,这些问题官员可能还有其他的严重犯罪行为,如通报中称李建平犯有“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同时,在这些案例中,如果问题官员不配合调查,也可能成为从重量刑的因素之一,例如通报称赖小民“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慎用死刑,并非不用

死刑,又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中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种之一。

随着近代人文主义的兴起和人权运动的发展,生命权越来越受到尊重,死刑存废的争议也愈益激烈。

我国刑法也一贯秉持“少杀、慎杀”的理念。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贪腐案件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相对减少,同时,法律也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坦白交代,以争取宽大处理。

然而,网络上却出现了“贪官贪得再多,也不会被判死刑”的观点。

实际上,每一起案件都有其独特性,法院在做出判决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

例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张中生一案时通报,鉴于张中生认罪悔罪,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其本人及家属积极配合赃款赃物追缴工作,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其积极检举他人重大受贿犯罪线索,二审期间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综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当时该案审判长、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张中生积极检举山西某省级领导的重大受贿犯罪线索,二审期间经查证属实。所检举犯罪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构成重大立功。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对张中生从轻处罚。”

但是,这并不代表贪腐官员有立功表现就是“免死金牌”。

例如,白天辉一案中,法院审理时认为,虽然白天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均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其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近年来,我们党在反腐败斗争中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始终坚持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上述案例中对贪腐官员判处死刑的做法,更是彰显了党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铁腕手段和坚定意志。反腐败高压态势说明,无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将受到严惩。

本文责编丨蒋玉

统筹丨林若川 蒋玉

编辑丨李卓华 李拉

校对丨华成民

来源丨南方杂志微信公众号国内最好期货配资公司